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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纠纷中的管辖权认定研究

imtoken区块链钱包官网 2023-08-06 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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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建鹏,男,江西宁都人,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研究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多元化监管模式研究》(15JZD022)《法制研究》

摘要: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侵权纠纷中,境内交易平台实际控制人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诉讼拖延诉讼进程,企图逃避中国司法机关的判决。 认定境内企业或个人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境内特定城市为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司法机关确定此类案件管辖的核心。 判断实际控制人时,应当遵循涉案主体的“行为表象”标准,按照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将侵权行为所在的计算机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目前比较合适的选择。 币圈维权难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涉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侵权纠纷,发挥司法引导作用是当前有效保护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首选方案。 为此,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纠纷的管辖,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审慎认定境内交易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依法认定其享有管辖权。

关键词: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纠纷; 反对管辖权; 实际控制人; 侵权地点; 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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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禁止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 此后,不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移师”海外,持续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目前,全球有数以万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些领先平台的主要投资者来自中国。 与传统金融领域的投资者相比,虚拟货币交易用户在产权受到损害时维权难度更大。 虽然一些知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平台的关联公司注册在中国境内,但从表面法律上看,双方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在财产权益纠纷中,中国投资者的海外维权成本极高。 由于交易平台的大部分交易数据都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中国投资者难以举证,而境外交易平台可能会利用管辖权异议逃避中国司法机关的制裁,而境内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平台是抛开自己与交易平台的关系,避免在中国受到监管或审判。 管辖权是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当事人在实质审查程序开始前认为法院不应当具有审理案件管辖权的,有权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境内实际控制人滥用管辖异议可能会拖延甚至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从而严重影响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我们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也很少有学者关注中国司法对境外交易平台的管辖问题。 本文试图结合法院对两起相关案件的判决,分析法院应如何确定此类交易平台的诉讼管辖权,为后续中国法院可能审理的案件,尤其是虚拟货币投资者提供相关参考。保护他们的权利并寻求正义。 该救济提供了学术指导,将为未来监管机构有效保护国内投资者权益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 为使分析具有高度的针对性,本文不讨论诉讼主体是合格的原告还是被告或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

二、交易风险及管辖异议

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巨大。 从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关键词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剔除部分无关案件,因虚拟货币交易引起的刑事判决有近30件。 大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诈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组织、主导传销活动。 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勿参与相关活动。 2020年4月2日,再次发布《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强调“因交易平台在境外经营,消费者财产损失难以追回”。 因此,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某平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异议”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两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OKEx网站与本案被告乐库达存在关联关系,在“币圈”侵权易维权的现状下难度较大,上述案件的判决为中国虚拟货币交易者实现国内合法化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导未来ic维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在国外平台交易比特币违法吗,受“94公告”等监管部门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影响,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特别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境内交易给予了法律保护。 对投资者权益纠纷的管辖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出现政策零散、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 一些法院甚至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作为法律依据。 以“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买家自行承担风险”为由,驳回起诉。 例如,根据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发布的《金某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保护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诉状标的为比特币,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违法债务,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驳回。 然而,相关司法部门对公告的核心精神存在误解。 《94公告》重点禁止代币发行融资(俗称ICO),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因此,根据《94公告》,无法推断比特币等各类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为违法债务。 法院不予受理涉及虚拟货币权益纠纷案件的合法性存疑。 因此,当投资者的产权受到侵犯时,投资者无处可寻。 此外,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通常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家部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泉山区法院援引“94公告”的合法性不足。 同时,一些以中国或中国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中国公民提供交易服务。 这些境外交易所以境外法人为由,试图规避中国司法管辖。 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需要深入分析。 根据网上公开的相关民事裁定书,本案的涉案当事人为上诉人乐酷达公司和被上诉人王某胜、魏某平。 前者是国内知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货币银行”(即OKcoin)的实际运营公司。 其公司位于北京,主要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咨询服务。 2017年后,受前述“94公告”政策限制,平台将不再提供中国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被上诉人王某胜、魏某平在OKEx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其持有的虚拟资产被无故查封控制在交易平台上。 OKEx是一家在马塞尔注册的海外公司,邮寄地址在马来西亚。 公司董事徐某兼任乐酷达法定代表人,“币航”网站与OKEx网站存在业务混淆。

据此,被上诉人王某胜、韦某平分别将乐酷达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但在实质审查阶段前,乐酷达公司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随后,乐酷达公司作为上诉人,以三点理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第一,“币航”网站与涉嫌侵权的OKEx网站由不同的国内外服务公司运营,它们是两个独立法人,乐库达与OKEx网站无关联关系; 第二,虽然OKEx客户端服务器位于杭州,但涉嫌侵权发生在OKEx网站而非客户端。 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位于境外,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是本案不属于网络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杭州。 法院经审理认为:“OKEx交易平台是在OKcoin.cn网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境外注册网站,OKcoin.cn网站ICP备案主体为乐酷达公司,可见乐酷达公司与OKEx交易平台存在。认定杭州为被控侵权行为地并无不妥。” 管辖权异议诉讼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终,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依法享有管辖权并继续审理此案。综上所述,本次异议涉及两个核心问题:第一,OKEx与乐酷达有没有关系?幕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是什么?第二,杭州是否可以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认定方法是什么?

3、机构关联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认定

法人独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要使特定法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如一方当事人实际参与了对他人经营活动的决策。对方公司,双方资产混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否定有限责任,允许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偿。 大陆法系称之为“否认公司人格”,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 有学者说,揭开公司面纱的条件之一是主体混淆。 主体混淆的表现,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使子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和人格,成为母公司(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大公司喜欢通过设立子公司将风险转移到外部世界,让资金不足的小公司做生意。 这时候揭开子公司面纱,由母公司及其旗下的其他公司来承担责任就很合适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对母公司的个人股东影响不大。 虽然与子公司受到保护的面纱相比,他们承担的风险要大一些,但仅限于他们在母公司的投资。 然而,在虚拟货币领域的侵权纠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外部的维权者很难获取相关证据向法院证明国内外不同公司之间存在上述关系。 ,相关诉讼很容易被法院驳回。 在此类案件中,如“王某清与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王某清案”)具有开创性意义。

本案中,法院首次认定“币行”、乐酷达实际参与了OKEx的经营活动。 哲乐库达公司为OKEx在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应对OKEx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混淆,从法律角度可以否定境外交易平台的独立法人人格,境内公司(实质母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判决采纳了原告王某清提交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OKEx、“币航”和乐酷达董事的信息,OKEx网站和“币航”在中国的运营情况等。 ,以上证据是否足以判断“币航”是OKEx的实际控制人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协议或其他安排。” 本条明确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另参考证监会发布的《IPO与上市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理解与适用——《证券期货法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来源被认定为“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在国外平台交易比特币违法吗,因此控股股东也可能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同时,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条通过对持有股份数量和可支配表决权数量的规定,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了进一步描述,并规定具体判断标准为如何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践中,除股权结构和表决权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也是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因素。 参照上述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是对公司行为具有实际控制权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约定实施实际控制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关系。 表现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和表决权,或通过董事、经理控制公司的行为。 但实际控制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控股股东,而可能是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局外人”。 公司以外的人无法知道这种秘密关系,也很难向法庭证明。 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少学者提出在判断实际控制人时,应遵循“行为表象”标准,从涉案主体的行为表象出发,并根据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该标准来源于德国学者莫里茨·魏尔斯巴赫首创的“商业形象主义”理论,即第三人理解的形象现象往往与真实情况不同,演员的形象会掩盖其行为。为了让第三方相信表象和回应真实情况,法律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德国学者很早就注意到这样的商业交易,这一发现在20世纪初的德国具有重大意义:由于表象现象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实际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实际情况不符。善意第三人基于表象现象产生的信赖利益之间会产生冲突。 该理论的核心实质是,无论表象现象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善意第三方一旦基于表象现象产生信任并作出回应,将依法认定为基于表象现象,以保护其行为。第三方的信托利益。 经卡里纳斯等德国学者延伸,“商事表象原则”理论在民商法中应用于善意取得、表面代理、股权持有等问题,并逐渐渗透到商事交易中。 但目前,这一理论还不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对“商业外观主义”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和解释。 该条的正式规定仅体现在善意取得和表面代理的规定中。 这个原则不能随意类推。 仍应本着尊重当事人意志表达的原则,以外观行为主义为例外的标准慎重处理。 各种法律纠纷。 回到本文所讨论的实际控制人制度,学者叶敏在参照“商业形象主义”的基础上,提出当公司外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合理信赖某一主体的行为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主体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体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以实际控制行为为准。

该标准的初衷是平衡弱势投资者与强势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相关方的信托利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揭示公司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以确保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 因此,在当事人举证能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行为表象”标准更能发挥实际控制人制度的作用。 在王某清案中,原告提出,“币航”平台实际控制人徐某兼任OKEx董事,“币航”平台及OKEx网站的大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是。一模一样。 我们认为,“币航”可以通过许某的董事权利实际控制OKEx的业务运营,存在形成实际控制关系的可能。 且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指出:两家平台的客服电话号码相同,可以推定其共享同一客服渠道,管理人员重叠。 “币行”用户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即可登录使用OKEx平台。 点击乐酷达公司官网,实际上可以跳转到OKEx官网。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参考了2018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在本案中,原告陈某龙主张,“货币银行”网站的资金交易服务必须先转到OKEx网站,才能提取现金。 转账结果在OKEx网站上显示的充值地址为“内部转账”。 对此,法院在王某清案中查明,“币航”公司实际参与了OKEx的各项经营活动。 上述一系列侵权纠纷基本确认了“币航”对OKEx的实际控制权,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币航”通过其董事、高管的权利取得控制权在所难免,但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难以获取证据证明存在该实际控制关系。

在很多判决中,由于长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原告只能解释上述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司法机关无法通过间接证据确定是否存在控制行为。 因此,“币航”与OKEx的关系将难以有效推动相关交易平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必须对此作出回应。 因此,我们赞同在依法审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同时,引入其他学者提出的“行为表象”标准。 为公平保护善意投资者的信托利益,即使不能直接证明其是否为主体,但根据其实际参与经营等行为的表象,也应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当按照董事和股东的要求进行监督,勤勉尽责。 “货币银行”与OKEx的关系需要适用本标准。 维权者极力证明两家公司经营、人员、财产混杂。 从行为上看,可能存在控制关系。 此时,根据“行为表象”标准认定“币行”为OKEx实际控制人,有利于保护弱势投资者的权益。相应地,“币行”和乐酷达公司应给予更多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断双方的控制关系。我国金融监管领域近年来的发展,这一监管原则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参考。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 在互联网金融整治原则方面,官方文件首次提出“穿透式”监管理念,即“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性质明确责任”。 所谓“穿透式”监管,是指穿透金融领域的表象和形式,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 它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的概念。 学者认为,我国“穿透式”监管实践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主体穿透,发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身份,识别隐藏在形式背后的实质性交易,进而运用适当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手段,实现深入有效的监管。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提高市场透明度,可以有效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减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名义当事人的出现,可以发现其背后的真实当事人,甚至一路追溯至最终当事人,适用于名义当事人的相关规则也适用于真实当事人乃至最终当事人。 在主体渗透中,可以通过渗透义务人来确定不良影响的最终归属。 发现后以事物的原始形象为基础,寻找事物的原始形象与法律规范的最佳联系点,确定相关法律的适用。 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应用“穿透式”监管和实际控制人认定原则,发现境外法人(名义人)表象背后隐藏的实际控制人(实体方)。 其实质内容是在我国司法领域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穿透式”监管原则将震慑境内部分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境外机构法人地位侵害中国公民财产权益。

四、侵权地点的认定方式